老劉平時都是乘坐單位班車上下班。老劉因故未能趕上班車,便乘公共汽車上班,中途換車時被一輛機動車撞倒,右腿受傷,住院治療40多天。經交通部門鑒定,肇事司機對事故負主要責任,并按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》全額賠償老劉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、誤工費共計3萬余元。老劉出院后,要求所在單位按工傷發(fā)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,并支付住院期間工資。而單位認為,老劉上班不是單位班車行駛路線,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經路線上,不能享受工傷待遇;即使認定工傷,由于老劉已經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,工廠也無須再給老劉工傷賠償。老劉不服,訴諸仲裁和法院,您認為該如何判?
分析:
老劉應認定為工傷,并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。而且盡管由于老劉已經獲得事故賠償,故對老劉請求單位發(fā)給工傷補助金和住院期間工資仍予以支持。
理由如下:
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六款“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”,應該認定為工傷。
據【江西工傷保險代理公司】了解: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工傷保險條例》對此不再作相應規(guī)定。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,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12條規(guī)定,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,按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處理;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,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。
所以法院認為,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,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的規(guī)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,又依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》的規(guī)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。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,本案中的老劉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。
作一下引申,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系,在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論。
從性質上看,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,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。但是,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(fā)生,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,因此,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評價為民事侵權。
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。
對此問題世界各國有四種處理模式:
第一,工傷保險取代民事損害賠償;
第二,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,但勞動者個人需交納高額保險費。
第三,受害人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民事損害賠償;
第四,民事損害賠償與保險待遇實行差額互補。
國務院公布的《工傷保險條例》,將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規(guī)定,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(yè)單位和個體工傷戶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,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。應當參保的企業(yè)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的,發(fā)生工傷事故,也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(guī)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。
相對于民事損害賠償而言,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(yōu)點: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,并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,只要發(fā)生工傷,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。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,實行過失相抵,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。此外,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,有利于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;企業(yè)參加工傷保險,分散了賠償責任,有利于企業(yè)擺脫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,避免因行業(yè)風險過大導致競爭不利;工傷保險還有利于勞資關系和諧,避免勞資沖突和糾紛。
鑒于上述理由,我們認為,用人單位通過繳納保險費的方式承擔責任,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有利。因此,發(fā)生工傷事故,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,工傷職工應當按照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的規(guī)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,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。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,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,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。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,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,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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